近日,屯溪区法院判决一起贪污受贿案件,一审判决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刑罚;对另两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初,某村四名村干部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所在镇政府下拨的5000元水利维修资金以“补贴费”名义私分;2008年下半年,又利用征地契机虚报坟墓棺数,套取迁坟资金30500元,后四人私分;2009年,其中两名村干部利用在梅村道路硬化改造工程中职务之便,为承建人在工程建设及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便利并收受他人“好处费”各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镇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冒领补偿费,并私分专款专用的水利维修费,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舒某、吴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