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饭店就餐滑倒而受伤,责任在谁?日前,屯溪区法院审理认定顾客和饭店双方均有过错,判决饭店赔偿顾客各项损失的30%。
2010年10月18日晚,舒某在屯溪区某酒店就餐过程中,不慎滑到受伤。舒某的前期损失,已通过诉讼方式经两审法院按照酒店店主毕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并得到了赔偿。同年10月11日,舒某再次入住医院行内固定手术,共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4316.49元,该医院并出具一份病情处理意见书,上载明“休息叁个月,加强营养、护理1人”。2012年9月7日,舒某诉至法院,要求毕某按照总损失的30%赔偿其3698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舒某在毕某经营的酒店就餐过程中摔倒,导致舒某受伤,毕某作为酒店的业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舒某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已生效判决确定的过错程度,应由毕某承担舒某损失9218.49元的30%计为276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