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人采用技术手段和部分被害人视频聊天进行诈骗,让被害人“不得不信”以致被骗。日前,屯溪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一成(化名)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二明(化名)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
2011年,被告人一成通过盗号软件盗取大量QQ号,并在明知他人用该QQ号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该批QQ号转卖他人。年后其又将二明叫到东莞共同“发财”,两人在网上盗取大量QQ号,部分转卖他人,部分自行登陆通过和QQ号主人亲朋好友聊天借钱的方式进行诈骗。为使骗局更真实,两被告人还利用事先截取的QQ号主人的视频和各被害人进行视频聊天,使被害人更加信以为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一成、二明盗用他人QQ号并采用冒充QQ号主人,虚构事实借钱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一成诈骗数额达47800元,被告人二明诈骗数额达40800元,两被告人的部分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一成系累犯,案发后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二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