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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生纠纷 调判结合化解
作者:罗昱  发布时间:2012-10-30 10:54: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屯溪区法院调解一起金融借款纠纷。

  2010年8月18日,洪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某银行申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25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嗣后,该银行对抵押资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8月19日向洪某发放了贷款。洪某依约归还利息至2011年8月18日止,其后未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2年4月24日已逾期250天,罚息17364.06元。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拒绝到庭应诉,法院遂于2012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判决书送达被告后,法院为能最大限度实质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再次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按协议已支付原告部分贷款,并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该案的圆满解决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高度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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