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屯溪区法院审结一起妻子因病要求丈夫扶养案件。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于1990年12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0年之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此后,张某的工资收入就由其自行管理使用。2012年6月,妻子陈某因病住院,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出院后,遵照医嘱每周复查一次。妻子由于患病面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的局面,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尽到做丈夫的责任,承担其生活费和医疗费。
张某在庭审中辩称每月工资收入仅1300元,且原告工资收入比被告还高。对原告要求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和医疗费实在无力支付。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张某在陈某患病期间,应当尽到丈夫的职责和义务,对其要求张某承担生活费和医疗费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具体的款额应当根据男方的收入以及女方的病情综合予以确定。综上,法院判决男方自2012年10月起每月支付女方扶养费400元至其病愈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