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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项链 终落法网获刑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2-10-30 10:49:01 打印 字号: | |
  日前,屯溪区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飞车抢夺黄金项链案,以抢夺罪分别判处黄某、罗某、陆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四年零四个月和三年二个月。

   2012年4月22日,被告人罗某同李某(李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在屯溪采取骑助力车靠近行人趁其不备的方法,抢走被害人周某佩戴的黄金项链一条。随后,两人将助力车留给黄某和陆某。黄某伙同陆某也采取同样的方式抢走被害人郑某的黄金项链一条。另查明,同月26日,罗某同李某采取上述方式抢走被害人程某黄金项链一条。三条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3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罗某、陆某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因陆某实施犯罪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抢夺,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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