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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标注惹祸 法官和谐执行
作者:张中荣  发布时间:2012-10-30 10:46: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屯溪区法院成功调执了一起疑难民间借贷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1年9月25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吕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1月9日,王某朋友黄某在借据上注明“2012年元月9日以后到4月20日前利息按3分计算,4月20日付清连本带息。黄某,2012年元月9日”。3月27日,王某归还20000元后未再归还任何款项。多次讨要无望后,吕某将王某和黄某起诉至法院,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借款本息共计39900元由王某、黄某分三个月付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调查获悉王某暂无偿债能力,但黄某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但黄某辩称其在借据上标注并签名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要为王某担保,该笔债务应由王某全权偿还。执行法官耐心的向黄某释明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获得履行、拒不执行将承担法律责任、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可先申诉再申请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黄某又以没有那么多现金为由相推脱。

  为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执行法官在继续向双方释法明理的同时,又邀请了双方的亲朋好友协助法官从友谊、和气生财等角度做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黄某每月支付吕某10000元,吕某放弃利息的和解意见。
责任编辑:张中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