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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2-09-28 08:45:55 打印 字号: | |
  日前,屯溪区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案件,法院作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决。

  被害人周某在屯溪某足浴店工作, 2012年5月,周某认识了在此消费的被告人刘某。同年5月17日,刘某发短信要周某帮忙计算工程账目,当晚刘某邀请周某一起吃饭喝酒、KTV唱歌。18日凌晨,刘某将周某带至其承租的房间欲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周某反抗未得逞。

  屯溪区法院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另查明,刘某于2008年1月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与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责任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