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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顾亲生女 变更抚养且掏钱
作者:胡剑艳  发布时间:2012-09-28 08:43:42 打印 字号: | |
  日前,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案件,婚生女如愿与母亲共同生活。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约定婚生女随男方生活并由其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儿被男方带养半年后即一直随女方生活,在此期间男方只支付抚养费300元。女方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要求男方补付抚养费。

  案经法院调解无效,承办法官找来他们已满十周岁的女儿,了解她的生活、学习,与其谈心沟通,充分征询其个人意见,其坚决要求随母亲生活。鉴于女方要求男方补付抚养费的诉请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遂判决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4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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