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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款难逃 法院依法判7年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2-08-21 12:08:20 打印 字号: | |
  2年收取近50家货款侵占35万余元,最终难逃法网。日前,屯溪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8月被黄山市某公司应聘为酒店部业务员,主要负责将古井原浆系列产品酒推销至黄山市屯溪区、休宁县各酒店及零散客户等,并根据客户订单送货上门和代收货款。从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收取49家货款共计341308元未上缴给该公司,并将从该公司财务处领取某酒店进场费1万元占为己有,并将上述款项共计351308用于支付离婚费用、赌博、购车等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责任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