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收取近50家货款侵占35万余元,最终难逃法网。日前,屯溪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8月被黄山市某公司应聘为酒店部业务员,主要负责将古井原浆系列产品酒推销至黄山市屯溪区、休宁县各酒店及零散客户等,并根据客户订单送货上门和代收货款。从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收取49家货款共计341308元未上缴给该公司,并将从该公司财务处领取某酒店进场费1万元占为己有,并将上述款项共计351308用于支付离婚费用、赌博、购车等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