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当事人伪造身份与借款人办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经公证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虽经公证仍无效。
王某与被告史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31日,王某与史某协议离婚。2010年10月间,史某为还赌债欲用房产抵押借款,遂趁王某不在家之机,将王某房产证偷出,并找到一名与王某相貌相近的女子冒充王某,用该女子的照片伪造了一张王某的假身份证,假离婚证、假离婚协议等。同年10月22日,史某与该女子到吴某所经营的黄山市某担保公司,以王某名字与吴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以该房产抵押借款250000元。同日,双方在公证部门进行了合同公证,公证部门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史某借款后,将该款用于赌博和归还赌债,期间陆续归还吴某共计75000元。后吴某发现办理抵押借款合同的王某是史某找人冒充,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3月,法院判决史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王某得知情况后于2011年5月诉讼来院。
法院认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其前妻王某名义与借款人吴某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虽经公证但系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合同,王某诉请该合同无效,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