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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法院确保立案调解案件自觉履行
作者:刘志翔  发布时间:2012-08-21 12:05:04 打印 字号: | |
  为实现立案调解案件“案结事了”,屯溪区法院实施“四项措施”确保案件自觉履行。截至7月份,该院共立案调解案件199件,自觉履行199件,自觉履行率为100%。

  承办法官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调解可能性较大的案件,耐心释法明理,及时告知诉讼风险,不“压迫调解”、不“诱惑调解”、不“误导调解”,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履行内容。细化标的、金额、时间、方式等履行内容,针对调后可能出现反悔,设置“惩罚条款”或“担保条款”,加大义务人预期违约成本。强化调后跟踪。承办法官对每个调解案件实行“一站式”服务和承办负责制,全程跟踪监督。能够当场履行的,法庭现场进行款物交接;当场履行困难或不能当场履行的,承办法官协助当事人制定履行计划和具体履行期限,并事后以电话、短信或约谈方式提示和监督当事人按约履行。调执无缝对接。当事人反悔并延迟、拒绝履行的,承办法官向其宣教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解答相关疑问;经宣教仍拒不履行的,承办法官及时向执行法官通报案情,必要时采取保全措施或快速启动执行程序,确保履行到位。
责任编辑:刘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