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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蒙头去取钱 判缓刑罚金二万
作者:方 玮  发布时间:2012-08-21 12:01:59 打印 字号: | |
  日前,屯溪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屯溪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10月20日晚11许,被告人吴某在屯溪区某娱乐会所包厢打扫卫生时,看到王某在娱乐结束后欲用银行卡刷卡买单,但刷了数次均显示密码错误,王某着急地喊道:“这密码就是3个5和3个8”。其后又不慎将农村合作银行金农卡遗失在包厢内,当王某离开包厢取钱买单时,吴某随后进入该包厢打扫卫生,在啤酒箱旁拾得该金农卡。惟恐银行摄像头发现,吴某遂用衣服蒙住头将金农卡插入取款机内,分三次取出现金5300元占为己有。当日上午,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还赃款5300元给被害人王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退赃,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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