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遭殴打导致重伤 施害者赔偿获刑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2-06-28 15:07: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某、吴某、陈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二年零七个月、一年零九个月。

   2011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丁某、刘某及程某等人在一家菜馆吃夜宵。丁某因看不惯邻桌何某打女朋友,出面指责对方,与何某一起吃夜宵的吴某等人因此与丁某发生争执继而打斗,吴某、程某等人用板凳击打丁某,刘某上前帮忙也被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为重伤,被害人丁某的损伤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吴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陈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