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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未予主张 保证责任可免除
作者:王浩丹  发布时间:2012-06-28 15:05:15 打印 字号: | |
  主张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近日,李某在六个月后才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2009年11月6日,姚某出具借条,向李某借款40000元,并约定2009年11月12日归还,胡某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到期后姚某未归还借款。李某也未在六个月内要求胡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姚某的借贷关系合法,姚某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胡某为借款提供保证,但未明确保证方式,法院依法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胡某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法院依法推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李某应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胡某承担保证责任,但李某起诉时才提出,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胡某的保证责任免除。法院最后判决姚某归还借款,并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驳回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