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1年12月10日,原告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驾驶一重型半挂车,装载价值10万余共计740包豆粕从张家港驶往歙县时车辆起火,起火原因为轮鼓过热引燃轮胎。火灾发生后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随即派人到现场查勘。该重型普通半挂车维修费用19800元, 7条轮胎费用17150元。保险公司拒绝对该运输公司的实际损失赔偿。
案件结果: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某运输公司车上货物损失、车辆修理损失8万余元。
案件焦点:轮鼓过热引起火灾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保险条款约定火灾、自燃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一,对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分别在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运输公司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一栏签名,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应该有效。本案中保险车辆起火是在保险车辆高速公路行驶的过程中发生的,导致火灾的原因系轮鼓过热引燃轮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保险车辆起火是车辆以外的火源所致;亦未有证据证明是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本案中保险车辆发生的火灾不符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火灾、自燃”的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对本起火灾拒赔理由不能成立。运输公司未对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投保不计免赔,故保险公司对车上货物险在80%、机动车损失保险在85%限额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