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时劝酒成了民间久盛不衰的“惯例”,然而喝酒过量必然乐极生悲。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在饭店因喝酒过量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几个劝酒人共赔偿给死者家属人民币188813元。
2012年2月3日,被告朱某因所分包承建的工地即将开工,即邀请有关工地项目部等人员晚上一起吃饭。当天晚上5时许,朱某、程某、余某等一行11人来到饭店就餐,席间,朱某等人开始轮流敬酒,并互相劝酒。酒宴后期,朱某发现余某有酒多迹象曾加以劝阻,但余某并未理会,继续和众人饮酒并和程某多次相互敬酒。不久,程某、余某均因饮酒过量趴在桌上。酒席结束后,大家各自三三两两分头离开。朱某等人在送余某回家途中发现余某饮酒过多,即在其家人催促下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余某经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综合症、吸入性肺炎,后抢救无效于2012年2月10日死亡。
余某家属认为,正是因为朱某等人在吃饭时相互敬酒,尤其是在余某呕吐且全身发绀后,仍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导致余某意外身亡,于是将朱某等10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261969.50元。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朱某等人在法庭上表示,当晚喝酒时,大家只是礼节性敬洒,并没有拼酒。
法院认为,共同饮酒的参与者因其劝酒、陪酒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余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酒量应有充分了解,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带来的危害,且饮酒与否及多少主要由其自主选择和决定,但其不顾自己酒量大小,导致醉酒死亡,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与酒宴人员中,朱某作为酒宴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者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且朱某宴请目的系与工程发包方联络感情,系有关利益的受益人,故对余某饮酒致死应承担主要责任。程某在酒席后期在不了解余某酒量的情况下,不听他人劝阻,与余某多次拼酒,导致其饮酒过量,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较大责任。其他同席吃饭人员参与了酒席互相敬酒并在发现余某与人拼酒、已经过量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并尽到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酒宴参与者的上述各自过错程度,认定余某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其余饮酒人员应承担40%的责任计188813元,其中朱某应承担1/3的责任计62937.67元;余额125875.33元,程某应承担1/3的责任计41958.44元;余额83916.89元,由其他参与宴席的八人各应平均承担10489.61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办案法官特别提醒群众,在社交场合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或敬酒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适度地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向其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官还特别指出,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