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某、吴某、程某某四年零三个月、二年零七个月、一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的一天夜里,何某、程某等人在在屯溪滨江路某饭馆吃夜宵,何某因琐事出手打了自己的女友,邻桌的丁某看不过去,出面指责何某,两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打斗,何某的朋友吴某、程某等人用板凳击打丁某,丁某的朋友刘某上前帮忙,也被打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为重伤,丁某的损伤为轻伤。
经审理,屯溪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吴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各被告人各自的量刑情节及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