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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宣判一起特大盗窃金银案 三名被告人分获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2-06-24 16:46:53 打印 字号: | |
  备受社会关注的黄山特大盗窃金银首饰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旭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丰毅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对代为销售赃物的被告人洪广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旭骏撬开台客隆超市防盗窗,在金伯利珠宝专柜盗走50只玉手镯和20个玉挂件,在烟酒柜台盗走8瓶白酒。王旭骏通过洪广代为销售,得赃款4000余元。

  同年12月21日凌晨2时,王旭骏、丰毅两人商议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台客隆超市,丰毅在窗外望风,王旭骏撬开挂锁进入超市,在金伯利钻石专柜盗走玉手镯和玉挂件。次日,王旭骏联系洪广代为销售,得赃款1.5万元。

  同年12月30日凌晨1时,王旭骏、丰毅再次进入台客隆超市盗走宝亨达和徽源专柜的玉器,在烟酒专柜盗走4瓶1573国窖和1瓶26年古井贡酒。数日后,由洪广代为销售,得赃款3000元。

  同年12月31日凌晨,王旭骏在屯溪步行街“老字号金银加工”商店盗走店内银首饰,再次联系洪广代为销售,得赃款4800元。

  案发后,王旭骏、洪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共追回240只玉手镯、54只银手镯、90枚玉挂件、5枚银挂件和16条银项链。法院根据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盗窃赃物的价值鉴定,认定王旭骏盗窃财物数额为19.2万余元,丰毅盗窃财物数额为13.5万余元,洪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数额为14.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旭骏、丰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洪广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旭骏、丰毅在两起盗窃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旭骏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丰毅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