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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因不明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作者:王浩丹  发布时间:2012-06-04 11:56:43 打印 字号: | |
  案件情况: 2010年12月,陈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亲属为查明死亡原因,向交警队申请进行尸检,并交纳了相关费用,但后来放弃了尸检。陈某之父及妻女四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以意外伤害证据不足不予赔偿,四人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案经本院调解后,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0000元。

  案件焦点: 陈某死亡是否为意外事故造成,该证明责任在谁?

  案件评析: 该案中的陈某系某建材经营部的员工,建材经营部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以事故不是意外造成为由进行抗辩,应当进行举证,此时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但陈某的亲属申请了尸检并交了费用,保险公司基于对原告的信任,故没有申请尸检,后来原告放弃尸检并火化,未将该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失去了查清事故原因的时机和条件,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此时,举证责任转由原告承担,原告不能证明事故是意外造成,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责任编辑:王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