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经营一汽修厂,经营期间的债务是否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日前,屯溪区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被告叶某、谢某、张某三人合伙经营了一汽车修理厂。2009年,三人解除合伙关系,并商定合伙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叶某承担。2010年初,叶某支付6000元,余款17440元至今未付。原告尚某多次催讨,叶某以债务没有搞清为由拒付。无奈之下的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的配件款。
法院认为:被告叶某、谢某、张某在合伙期间尚欠原告尚某汽车配件款17440元,各方均无异议,三被告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