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屯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传销案件,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潘某、栗某等7人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并处罚金。
2007年9月,被告人潘某在湖北被他人以做生意为由发展加入传销组织。2009年3月,潘某在黄山成立传销组织,并先后发展了冯某、王某等人为下线,并各自发展下线,诱骗亲友等70余人参加,且对传销人员进行日常生活的管理和控制。2011年7月,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依法对被告人及其他传销人员住所进行搜查,查扣各被告人非法所得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