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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离现场 商业险不予赔偿
作者:王浩丹  发布时间:2012-05-02 08:22:08 打印 字号: | |
  日前,屯溪区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黄某要求在商业险中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1日,黄某驾车与一辆出租车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未报警也未及时到交警队陈述事故经过。该事故造成黄某车辆损失44000余元,出租车损失16000余元。随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0000余元。

  法院认为,黄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黄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也没有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而是离开事故现场,事后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黄某的行为对交警队的事故调查有重大影响,也使保险公司无法查明是否存在免赔的情形,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00元,驳回了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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