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06年10月,原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某酒店签订《装饰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以半包形式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139万余元,包括10%利润。客房未经原被告竣工验收,被告即进行了营业使用。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81万元。之后被告认为原告装修的客房存在质量问题,余款一直未付,被告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被告给付原告装修工程款39万余元。
案件焦点:合同约定的10%利润能否支持?
案件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装饰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本工程虽未验收,但被告擅自使用,视为合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再以客房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原告支付相关维修费用,不应支持。本案中,原告施工的客房工程未经双方竣工验收,被告擅自营业使用,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已由原告转移给被告,对此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包括合同约定的10%利润部分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