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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车辆无法上牌运营 诉请双倍赔偿未获支持
作者: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2-04-19 20:05:5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某汽车修理厂将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车辆出售给他人,导致购买的车辆无法上牌运营。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程某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安徽休宁农民程某为购买货车跑运输,在屯溪一家汽车修理厂购买了黑豹某型号货车一辆,车款2.45万元。此后,程某又交纳了1959元的车辆购置税和4107元的保险费。不料在办理车辆牌照时却被车管部门告知,该型号货车在2011年8月24日就已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不得生产、销售,因此无法上牌照。

  深感上当受骗的程某认为,某汽车修理厂作为汽车的经营者,隐瞒事实,将禁售车辆出售给自己,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某汽车修理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双倍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购置税、机动车保险、误工、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5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某汽车修理厂作为汽车销售商,在明知该型号货车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程某在购买车辆后不能上牌运营,致使其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汽车修理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程某要求双倍赔偿,因程某购买车辆是为了跑运输运营,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调整范畴,故对其提出的双倍赔偿不予支持,对其损失酌情认定为5000元。据此,该院判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程某将该货车退还给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厂将购车款2.45万元返还给程某,并支付程某因购车交纳的车辆购置税1959元和保险费4107元,赔偿程某5000元损失。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