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房产公司被诉拖欠款项 反诉电梯公司逾期交货
作者:程巧云  发布时间:2012-04-18 17:38: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电梯公司起诉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合同款项,而诉讼期间房地产公司以电梯公司逾期交货为由提出反诉,法院在审理后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电梯公司的拖欠货款及违约金,电梯公司也需赔偿房地产公司因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相互冲抵后,房地产公司还需给付电梯公司款项10万余元。

  原来,2008年11月电梯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各两份,约定房地产公司向电梯公司分别购买电梯5台、扶梯4台,并由电梯公司负责安装,合同总价21万余元。后来房地产公司按约定支付货款、安装费19万余元,电梯公司分别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发送5台电梯、4台扶梯,并于2010年8月21日安装完毕,根据买卖合同、安装合同的约定,已分别逾期115天、45天。而房地产公司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0月22日期间分别向买受人交付了商品房,因此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电梯公司因房地产公司尚有货款、安装费18万元未付,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款项并承担违约金1万余元,诉讼期间房地产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电梯公司因逾期交货、安装承担违约金12万元、赔偿损失30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买卖合同、安装合同的约定,电梯公司应在2009年11月12日收到95%的货款和全部运输费后20日内安排发货,且在2010年2月11日之前向房地产公司交付9台电梯。电梯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有逾期交货和安装的违约事实,按合同约定计算,电梯公司共应承担违约金7万余元。且根据证据显示,房地产公司因逾期交房向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虽与电梯公司逾期交付电梯和逾期安装有因果关系,却不是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单一原因,法院酌情以房地产公司实际赔偿商品房买受人损失30万元的30%即9万元作为电梯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合同约定,电梯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款项与违约金的诉请也应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