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销案件,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潘某、栗某等7人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并处罚金。
2007年9月,被告人潘某在湖北被他人以做生意为由发展加入名为“香港金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发展下线栗某等人。2009年3月来到黄山成立自己的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冯某、王某等人为下线,并各自发展下线,诱骗亲友、同学、同乡70余人参加,且对传销人员进行日常生活的管理和控制。2011年7月案发,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依法对被告人及其他传销人员住所进行搜查,查获传销学习材料、生活记账本等作案工具,查扣各被告人非法所得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名被告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故依法判处各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