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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侵占住房 判令返还并赔偿
作者:吴迟  发布时间:2012-03-28 14:41:21 打印 字号: | |
  职工享受单位免费提供的住房,当然是一件美事,但在另谋工作之后仍然长期占用,终被昔日东家告上了法庭。近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令被告孙某限期搬离属于原单位的房屋,并按每月72元的标准支付给原告房屋租金合计720元。

  2001年至2006年6月,孙某受聘于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因无住房,该公司提供其位于市区的一间房屋给孙某一家免费居住。2006年9月,被告另谋工作后仍一直占用上述房屋,也未缴过任何费用。2011年10月,该公司通知孙某搬出该房,孙某不予理睬。

  法院认为,孙某2006年6月前受聘于原公司,其居住于枫林巷房屋系双方的约定,之后孙某不属于该公司的员工,公司无义务为孙某提供免费住房。孙某经原公司通知搬离而拒不搬离该房,属于侵占,不为法律所允许,故依法判令孙某限期搬离并赔偿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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