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1年9月,被告人王某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一张他人遗忘的银行卡,且屏幕上显示取款状态,遂分三次每次2500元共取出7500元。
案件结果: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焦点:被告人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取款,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评析:《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的情形,且数额较大,因而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