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屯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7万余元。
2008年11月,余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认定,余某死亡属于工伤,建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余某亲属进行了赔偿。后余某亲属方某等人又得知该建筑公司为余某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于是又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余某亲属已经获得工伤赔偿,且余某无证驾驶,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建筑公司,投保单约定的保险范围是施工场地内,因此不能再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一种人身保险,该险不同于财产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余某亲属有权在工伤赔偿之外获得保险赔偿。虽然保险单指定受益人为建筑公司,但没有得到余某的同意,应当认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投保单上注明了投保单位为施工场地内,但保险单并未载明该特别约定,应当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未就该事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