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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法院创新适用非监禁刑罚社会调查方法
作者:洪艳  发布时间:2012-03-01 10:48:31 打印 字号: | |
  为准确适用刑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实现非监禁刑判决的公开、公平、公正,屯溪法院积极探索,推行了对判处非监禁刑案件判前社会调查制度。该制度有效避免了法官仅能通过案卷了解被告人作案前后的一贯表现,难以多渠道、多广角掌握被告人犯罪成因和作案动机,导致法官难以正确评估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风险。

  具体做法是:一是对拟判处被告人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案件,法院就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和判处非监禁刑后被告人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等事项发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委托函;二是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在2个工作日转交相关司法所。基层司法所按照确定的时间组织调查做好记录,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是开庭时由司法助理员或主审法官代为宣读调查结果,然后由法院参考调查报告,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是否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的裁判。

  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初步显现其功能。一是保障了法院能及时、全面地掌握被告人的相关资讯,有助于法院正确分析、判断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从而给法院是否判处非监禁刑提供了充分的决策依据;二是增进了法院与基层组织和社会的互动,提高了基层组织协助做好被告人帮教工作的积极性;三是有效消除了社会对法院判处非监禁刑案件量刑公正性的合理质疑,提高了法院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通过社会调查,法官可有的放矢地寓教于庭审之中、寓教于判前,促成被告人悔罪服判,有效降低了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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