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0年9月23日,吴某驾驶一辆小客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孙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和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抢救期间,吴某支付医疗费1095.18元,其自驾车辆也产生了765元车辆修理费。因医疗发票原件丢失,吴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出具了盖有医院财务专用章的检查单,保险公司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赔偿。
案件焦点:医疗费发票原件丢失是否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案件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医疗费1095.18元、车辆修理费765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自动履行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由于吴某的医疗费发票原件丢失,医院在检查单上盖了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而且检查单上列明了就医的项目及费用明细,因此可以认定该检查单真实合法,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