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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车主卖车,构成盗窃判刑
作者:胡绪美  发布时间:2012-02-27 09:15:53 打印 字号: | |
  日前,屯溪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2800元。

  2010年7月,被告人周小台在其租住的某大院内向张某谎称停放在大院车棚内摩托车为其弟弟所有,张某遂提出购买该车,周小台便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张某。没想到车子卖出还没有三天就被失主胡某发现。连呼倒霉的被告人周小台退赔胡某摩托车的经济损失3000元。该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小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周小台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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