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出租车撞伤人 保险公司代赔
作者:胡剑艳  发布时间:2012-02-27 09:14:25 打印 字号: | |
  黄某驾驶出租车与骑电动车的凌某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乘坐人周某受伤,日前,屯溪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失赔偿案件,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59352.7元。

  2010年5月27日,被告黄某驾驶出租车与凌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乘坐人周某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全部责任。周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了赔偿事宜,周某将出租车车主、司机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因该出租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故保险公司应赔偿周某各项损失,黄某和出租车车主的赔偿责任予以免除。
责任编辑:胡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