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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摩托 撞人被判刑
作者:朱静华 王晶  发布时间:2012-02-01 09:31: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屯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2011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前园路某路口逆向行驶时,与迎面由崔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崔某受伤骨折。事后经鉴定证明被告人胡仲宾的乙醇浓度为178.73mg/ml,属于醉酒驾驶。

  笔者提醒: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轿车、客货车、农用车、摩托车等所有一切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均是酒后禁驾的对象。
责任编辑:朱静华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