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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夺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丢失应如何定性
作者:胡绪美  发布时间:2012-02-01 09:27:10 打印 字号: | |
  案件情况:被告人程某见被害人徐某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程某让被告人王某驾车至徐某左边与其并排行驶时,程某用右手将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在抢夺中,造成被拽断的一截金项链丢失。

  案件焦点:被拽断丢失的一截金项链构成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案件结果:被告人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件评析:本案中二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并且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关系。二被告人在抢夺项链过程中,在项链脱离被害人身体的瞬间,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其行为具备了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二被告人在实施抢夺过程中造成一截金项链的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和这一截项链之间的财产关系被破坏,被告人的抢夺行为和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认定被拽断的一截金项链属于犯罪既遂。
责任编辑:胡绪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