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屯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程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程老太状告儿子吴某不尽赡养义务,并要求吴某和其他子女按月支付生活费。法院及时作出裁判,维护了程老太的合法权益。
2004年,被告吴某与其他三兄弟在村委会的见证下达成了一份赡养老母协议,四子约定按季度支付生活费,按比例负担医药费。2009年因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母子之间闹起矛盾,关系恶化,吴某至此不再按照当初的赡养协议履行义务。2011年9月,吴某不尽赡养义务已两年余,程老太愤而将儿子吴某告上法庭,同时要求所有子女按月支付其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任何原因都不得作为不赡养老人的借口,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障。因而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支付程老太自2009年1月以来的赡养费1650元,同时,所有子女自2011年1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给程老太赡养费150元(不包括重大疾病及住院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