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朋友与人吵架不想着去劝阻,反而还帮朋友打架,到最后两人也很义气地去“同甘共苦”。日前,屯溪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凌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1年4月17日,徽州区人徐某在屯溪一酒吧跳舞时与赵某发生碰撞,两人言语不和、各不相让,先是相互拉扯,随后在酒吧门口互殴。徐某同伴凌某没有上前劝阻,反而“讲义气”地冲上去用酒瓶等物品将赵某头部、胳膊砸伤,赵某在还击时用酒瓶将凌某手指划伤。该伤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徐某、凌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赵某各类费用4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凌某与他人发生争执过程中,处理问题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