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由于最近手头较紧,被告人冯某、吴某萌生了“搞点钱”的念头,并叫来被告人殷某共同实施盗窃。日前,屯溪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吴某、殷某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冯某、吴某预谋盗窃屯溪某茶场的石鼓,并准备了绳索、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后,找到被告人殷某帮忙用电动三轮车拉运被盗物品。“满载而归”后的三人沿阳湖八一大道行驶时,被附近巡逻的特警支队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被盗的石鼓。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