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到自行车,小到红色脚垫,基本上是大小通吃,见什么偷什么。但不管其“空空妙手”如何高超,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网。日前,屯溪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2011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骑一辆三轮车窜至一工地盗走200余斤的钢筋和一个管夹。随后,孟某在路过一饭馆门口时,又顺手牵羊地将门口外的两块红色脚垫盗走。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孟某形迹可疑,遂当场将其抓获。据了解,被告人孟某盗窃有个原则,那就是见啥偷啥,啥都不嫌弃,小到工地用的管夹、路边的亮化园盘灯、自来水管,大到自行车、电缆线、钢筋,从不空手而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庆高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