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偷“妻”财产资料 找人冒充签字诈骗
作者: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1-10-20 11:22: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5日,被告人崔某谎称要和妻子吴某新开一家足浴店,但资金不足,欲向王某借款4万元,声称是吴某借款,吴某在屯溪有房有店面还有车。王某要求提供吴某名下的财产资料,并由吴某本人签字才同意借款。于是,崔某电话联系朋友曹某,以同样理由谎称借款4万元请求帮忙提供担保,承诺过几天资金回笼后就还钱,曹某听信谎言同意为其担保。为了得到这笔借款,崔某瞒着吴某从其住处偷出吴某身份证、房产证及汽车登记证复印件。4月29日,崔某带着上述财产资料到曹某店内,谎称吴某有事不能来,恰巧崔某看到曹某的朋友范某长得像吴某,遂让其帮忙冒充吴某签字。尔后三人来到王某办公室,谎称范某即是吴某,于是顺理成章的由范某冒充吴某在借款处签字,崔某和曹某在担保处签字,借款4万元,借期一个月。崔某骗走现金4万元后,遂以各种理由躲避不归还借款。

  法院另查明,吴某本人对崔某借款一事完全不知晓,只是与崔某处过一段时间男女朋友,已于2010年3月19日分手。

  法院同时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崔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黄山市黄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吴某新开足浴店缺乏资金等事实,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却让她人冒用吴某名义签订合同,从而骗取他人现金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崔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遂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