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01年,甲某将0.58亩水田交给亲戚乙某耕种,乙某年老体弱后交给其子丙某耕种。该0.58亩水田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于甲某名下,现甲某要求丙某返还该水田由其耕种。
案件焦点:甲某能否要求丙某返还该水田?
案件判决: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权属以权利证书为准,甲某丙某诉争的0.58亩水田登记在甲某名下,甲某就是该水田的承包经营权人,丙某应当返还该水田由甲某耕种。
案件评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而丙某主张其与甲某互换土地耕种却无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主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登记,防止“一田二卖”。如果土地承包人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超过一年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不超过一年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