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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走欲还难 自首被判缓刑
作者:朱静华  发布时间:2011-09-27 11:33:13 打印 字号: | |
  天降“馅饼”时,未能抵住诱惑起了贼心,将他人遗忘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内的存款转至其妻银行卡内。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

  2010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持其妻的银行卡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一张他人遗忘的银行卡,ATM机显示屏上显示着可查询、可转账的界面。李某随即将卡内的42000元转至其妻银行卡内。李某回到家中将此事告知其妻,其妻让李某即刻到银行将钱退还至原持卡人卡内。恍然醒悟的李某便赶到银行说明情况并要求将钱转回原持卡人卡内,因公安机关已将有关银行卡冻结,转账未果。此后,李某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全部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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