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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不改 依法从重处罚
作者:方筱玮  发布时间:2011-09-27 11:29:13 打印 字号: | |
  短短六天之内就盗窃财物12万余元挥霍,却也把自己的大好青春“挥霍”在监狱。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

  2011年3月1至7日,被告人金某、程某多次在屯溪区、歙县利用撬碎汽车玻璃或利用被害人汽车车门未锁的便利,盗窃他人汽车及车内物品;同时利用撬卷闸门盗窃公司及商店内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高达1280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程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超曾在未满十八岁时因犯盗窃罪被二次判刑,具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方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