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统计
2025-01-23 星期四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不满物业服务 起诉一审驳回
作者:吴迟  发布时间:2011-09-27 11:25:47 打印 字号: | |
  一小区二期住户不满物业公司服务,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物业公司,并诉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关系。日前,该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2007年3月9日,黄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中心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某安置小区交由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该安置小区二、三、四期是一个整体,一般称为东苑。2011年1月12日,二期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维护、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曾多次要求物业公司改进服务,并于2011年3月13日、16日召开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该小区二期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安置小区东苑的全体业主,其成立也没有履行完毕法律规定的程序,故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无权提出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吴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