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筹措彩礼盗窃合租人的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丁某与朱某相爱,但遭到家人反对,为筹措彩礼,丁某起意盗窃朱某合租人吴某的电脑和相机变卖。2010年8月2日晚上10时30分,丁某利用朱某的钥匙打开朱某与吴某、张某3人合租的出租房,偷走吴某现金1.2万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相机一部以及张某的储蓄罐。丁某将1.2万元当作聘礼送到女朋友朱某家,将储蓄罐内100多元硬币花掉。2011年1月,丁某谎称笔记本电脑、佳能相机系别人抵债所得,让其表妹程某用丁某在浙江温州捡到的“李小燕”身份证帮忙处理。程某到调剂行典当笔记本电脑时被抓获。经鉴定,佳能相机价值为3449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丁某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