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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分配起争议 法官悉心调解止纷争
作者:王晶 沈维芳  发布时间:2011-08-12 16:59:11 打印 字号: | |
  死者家属取得死亡赔偿款后,却因为分配问题,公公一纸诉状将儿媳和两个孙女告上法院。日前,经过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和好如初,恢复了往日的亲情和宁静。

  2010年12月28日下午,陈某下班途中突然身亡。经过屯溪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某生前的工作单位与其妻女达成了补偿33万元的协议。陈某的老父亲因未获得死亡赔偿款,便于2011年2月23日来到法院请求平均分配死亡赔偿款。

  审理过程中,陈某的父亲、女儿等人情绪异常激动。陈父认为自己白发人送黑发人,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赔偿份额,且年老多病,身患残疾,生活非常困难,必须给付足够的抚养等费用。被告方坚持至多给付陈父赡养费2万元。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均不肯让步。

  承办法官考虑该案情况特殊,决心争取调解解决。经过与原、被告双方交谈,发现双方各有顾虑:公公怕拿不到赔偿款,儿媳又不赡养他;儿媳怕公公拿了赔偿款后会补贴给其他孩子。据此,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反复讲解法律规定,告诉他们作为陈某的亲属,均有权取得陈某因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被告与死者陈某为同一家庭成员,与其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更加紧密,对陈某的依赖程度更大,应适当多分;而陈某生前每月负担其父100元赡养费,陈父对陈某的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小,应适当少分。法官又利用亲情感化双方,经多次反复调解,最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理解,达成调解协议,33万元死亡赔偿款中,陈某父亲得款5万元,其余归陈某妻女。至此,这起赔偿款分配纠纷案终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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