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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他人车辆 管制并处罚金
作者:方玮  发布时间:2011-08-02 15:45:44 打印 字号: | |
  向朋友谎称借车用用,实则把车卖到调剂行搞点钱花花,这人实在有点缺德。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5月,被告人汪某在屯溪区长干路附近以借车有急事使用为由打电话给朋友何某,让何某将程某的豪爵摩托车借给其使用。同日下午14时许,何某在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对面将从程某处借得的摩托车交给汪某使用,汪某没有使用该车而是将摩托车卖至调剂行得款2600元。该车经鉴定价值为5355元。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汪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汪某自首,并能够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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