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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醉驾入刑”第一案当庭宣判
作者:陈国华 王晶  发布时间:2011-06-02 08:32:42 打印 字号: | |
  6月1日上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黄山市醉酒驾驶第一案,经庭审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了解,该案是今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后,黄山市审判的“醉驾入刑”第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1时20分,被告人桂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广宇大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依法查获,经提取桂某血样做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中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桂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

  当日,庭审现场有十余名公安民警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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