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攀冶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冶公司)因生产、销售假冒名牌产品被起诉后,却玩起了“躲猫猫”。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衣某连带赔偿18万余元。
黄山市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于2010年2月通过传真向攀冶公司购买铁管,在支付了12万余元货款后,攀冶公司将货送到工地。黄山市质监局在飞龙公司工地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批铁管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遂没收该批铁管并对飞龙公司处以罚款。飞龙公司交纳罚款6万余元后,多次向攀冶公司要求赔偿未果,只得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飞龙公司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将应诉材料邮寄给攀冶公司。攀冶公司随即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在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攀冶公司又提起上诉。当法院再次联系攀冶公司时,攀冶公司却玩起了“失踪”。针对该情况,法院决定缺席审理和判决。
法院认为,攀冶公司销售假冒产品,导致飞龙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攀冶公司系衣某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衣某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